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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字体: 2015年12月07日 浏览量:来源:2015广东省学法用法考试读本

(2015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一)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省委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扎实推进公正司法,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广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少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不够完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部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战略机遇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叠加交织的阶段性特征更加明显,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日趋繁重,各种矛盾和挑战显著增多,法治建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增创新优势、当好排头兵,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探索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大主动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

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依法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

编制和公布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争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积极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稳妥推进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试点。

健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实行举报线索集中动态管理、集体评估、处理情况定期通报等制度。推进案件线索数据库建设,加强对案件线索管理、流转和调查的监督。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推进检察机关内部反贪机构职能配置和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信息系统,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快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实现案件流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完善检察机关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依法实时查询办案流程相关信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网络直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强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罚没、收费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紧紧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基本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到依法治省的各领域各环节。

结合广东实际进行实践探索。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努力在依法治省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适应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努力推动我省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一)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全省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

健全保证宪法法律在我省实施的机制。加强地方立法,及时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发挥地方立法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确保地方立法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探索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大主动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落实国家宪法日制度,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与调整、法规规章制定与修改的重大问题,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工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法规草案质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四)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立项制度,科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规章起草制度,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与部门起草、委托起草相结合,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明确地方立法权力边界。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报请批准的法规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防止久拖不决。

依法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按照国家的部署,有序推进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充实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力量,做好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工作。支持和指导民族自治县用好有关立法权。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适用依据的,由制定法规的人大常委会依法解释。政府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处理。

(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立项论证制度。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完善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直接提出立法建议的机制。开展立法项目论证,通盘考虑,科学选择,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法规草案都要征求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在地级以上市各选取1个以上县(市、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立法权的市和民族自治县要根据实际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落实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有重点地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数量。

健全表决前评估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新制定、全面修订及涉及重大制度调整的法规草案,要进行表决前评估。对一些重要法规,要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评估机制,构建法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法规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进行单独表决。

(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反对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和完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各类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的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修改完善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地方立法条例、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探索保障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的立法。加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安全。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社会救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立法。加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立法。

坚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没。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建立健全跨区域环境保护机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强化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制定完善大气、土壤、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快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八)做好立法和改革决策的衔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改革发展急需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规规章。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以权力下放、职能转移为由推卸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制度化。优化不同层级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完善部门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编制和公布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协调制约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完善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逐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建立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要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依法创新和规范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和改进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制定发布行政规划,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的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完善社区政务服务体系。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大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社会事业准入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力度,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禁止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细化量化裁量准则。

落实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编制和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及各级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审批。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后续监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各领域的监管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操作细则,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涉及全局战略部署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要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强化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主体责任。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室,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记录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监督制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文化旅游、网络安全、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加强市县政府行政执法规范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机制,依法明确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限范围,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协作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理顺城市管理执法层级关系,明确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加大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罚没、收费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证据要求。加强移送衔接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制定执法标准化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开展违法案例分析通报。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六)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设,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协调联动和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密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推行行政复议审理权相对集中,建立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制度。

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定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加大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力度。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完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举报投诉和监督查处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大对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全覆盖。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七)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实现政务信息查询便利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监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予以公布。健全省市县政府公报发布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

加快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建设。依法推进全省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

(八)健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行政首长必须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完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一领导、规划部署和组织保障。

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作用,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综合研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制定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监督办法。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体系。

四、保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一)落实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完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

落实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责令履行协助义务、罚款、拘留等诉讼强制措施。

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明确履职行为过错区分标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争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积极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稳妥推进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试点。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依法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加强对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积极推动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优化人民法庭设置,探索设立专业化人民法庭,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强制。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派驻检察室建设,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基层。

(三)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和责任,做到谁办案谁负责。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规范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细化责任追究程序和处理方式。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力度,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推行检务督查,加强对各级检察院一把手的监督。

(四)健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实行举报线索集中动态管理、集体评估、处理情况定期通报等制度。推进案件线索数据库建设,加强对案件线索管理、流转和调查的监督。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推进检察机关内部反贪机构职能配置和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信息系统,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五)推进严格司法。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建立全省法院、检察院参考性案例制度,加快形成参考性案例的收集、整理、确定、废止等工作机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的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快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实现案件流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完善检察机关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依法实时查询办案流程相关信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网络直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强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畅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各项法定诉讼权利的渠道。实行办案人员必须向诉讼参与人询问诉辩意见的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分级负责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随案移送制度。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威慑和惩戒,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措施。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推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八)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明确对民事执行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

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培训人民监督员的模式、机制和措施。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建立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账、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媒体增强社会责任感,推进案件报道的专业化、规范化,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厉惩处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建立司法人员廉政档案制度。畅通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在监督司法权运行中的作用。

五、推动全民守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群众性普法教育,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多层次多领域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深入开展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活动,全面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关键,创新办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定期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青少年法治教育,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增强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联动机制,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动建立在公共场所发布法治类公益广告制度,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二)发挥社会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坚持以法治精神推动各类社会规范建设,促进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培育具有广东特色、行业特点的社会规范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实施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强化企业守法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对不良信用企业的监管。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治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弘扬公序良俗。

(三)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人民团体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参与群众普法教育、抓好普法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动社会组织建立成员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推行社会组织服务承诺制,规范服务行为。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利益表达、协调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落实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完善“两代表一委员”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分析和研判机制。深入实施广东省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完善网上信访制度。强化信访问题源头治理,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保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为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机制,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健全劳资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改革劳动仲裁办案方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工会在调处劳资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外来人口服务管理,完善居住证“一证通”功能。

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规范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五)推进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广东建设,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社会治安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完善以情报信息、实战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为重点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深化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群体性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群体性事件处置纳入法治轨道。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联动工作。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

(六)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构建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网络,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降低受援门槛,让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法律援助。扩大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完善司法救助的标准和内容,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

加大对律师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健全公证服务标准体系,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从业准则。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监管。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专门队伍。强化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转变作风,确保为民务实清廉。

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选好配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优化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增强班子的整体效能。

健全法治专门队伍学习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实践锻炼,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畅通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有计划地安排法治专门队伍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锻炼。

(二)落实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制度和机制。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机制。拓宽相关人才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有计划地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拔或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注重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健全从优秀政法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做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分别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健全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和岗位职责,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逐步建立与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制度,探索延迟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加强政府法制队伍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强化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统筹完善其他法治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

落实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建设,推动律师专业化分工发展,将高端律师人才培养纳入地方人才培养规划。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健全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全面推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纠正妨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程序及制度。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作用,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和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机制,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

(四)加强其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通过聘用、调整和调动等方式,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发展和壮大公证员队伍。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专家库。

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各类法律从业人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师生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加入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管理,明确服务程序标准,加强培训和管理,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公共投入的导向作用,引导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

(五)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法学研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工作力度,建设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鼓励高等学校探索立法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等学校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等开展法学专业人才协同培养工作,大力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深化法治人才分类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法治人才培养配套政策,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落实政法机关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推动高等学校法学专家到法治工作部门挂职。把法治人才培养纳入“广东特支计划”和“理论粤军”工程,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法学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打造高水平的法学家和专家团队。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加强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建设,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履行职能,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作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协商、决策咨询制度,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稳步推进各项改革。

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强化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等职能。健全党委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及机关党的建设。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深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制定广东省党内法规制定细则,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前置审核,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制定广东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细则,健全备案联合审查机制。

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引导广大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建立健全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机制,构建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的常态化制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稳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视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剖析和经验总结工作,各级党委要将推进法治建设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法治广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在相同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进一步优化派出法庭、派驻检察室、司法所等基层法治力量配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创新治理手段,规范基层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建立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与村(居)委会双向考核机制,推动依法行政与依法自治协调发展、有效衔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五)加强涉港澳台和涉外法律事务工作。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规范和推动粤港澳、粤台在经济、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发展在CEPA框架下的粤港澳经济贸易关系。加强粤港澳、粤台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法律服务,维护在粤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在粤外国人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在粤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和本意见,切实把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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